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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稿:監督與責任制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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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與責任制衡指公共行政與政治體制中,透過分權與相互制約機制,確保行政機關或組織遵循法定程序、依授權辦事,並對決策與結果負責的制度安排。

定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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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監督(Oversight):持續檢視並評估政府或組織運作,確保其遵守法律、政策與程序。[1]

機制與類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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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的監督與制衡機制包括:

  • 立法監督:國會透過質詢、預算審查、聽證會等方式,對行政部門行使監督權。[1]
  • 選舉問責:由選民透過選舉或罷免程序,對公職人員進行政治責任追究。

台灣法制與實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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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主權在民原則下,台灣現行制度中主要透過以下方式落實監督與制衡:

  1. 法定監察源流:依《監察法》、《審計法》及《行政程序法》規定,建立外部監督(監察院彈劾、糾舉)與內部監督(行政稽核、調查)體系。
  2. 程序責任與結果責任:區分程序正義的義務與結果責任,並重視資訊公開及調查報告品質。
  3. 在地化權力分立模型:結合考試監督、行政中立、立法監督、司法審查與監察彈劾,形成多元相互制衡的制度架構,防止權力濫用。[2]

參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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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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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^ 1.0 1.1 中華民國立法院預算中心. 《我國行政法人監督機制之法制與實務探索》.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. 檢閱於 2025-08-01.
  2. ^ 陳智暄. 《行政監督法》. 高雄: 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, 2013.


Category:行政學 Category:政治學